一、什么是审判管理
什么是审判管理?因为它是人民法院一项全新的工作,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目前没有定义,各地审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及价值追求也不尽相同。我们湖南这项工作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这项工作也是我们湖南法院工作亮点。审判管理的定义,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副局长郭纪胜,是这样给他下的,审判管理是在法院管理中依据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对审判行为的目标设计、程序规范、结果评价和过错救济等手段,以实现对审判行为的管理和控制,最终实现审判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应该说这个定义至少在我们湖南法院是通说。
二、审判管理的沿革
审判管理的概念提出得很晚。大约是在1998年前后才提出比较明确的审判管理的概念。1998年后,特别是本世纪前几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但真正把审判管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管理形态、完整的工作形态提出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大连会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会上肖扬院长提出了“三大管理”的概念,即把法院管理分为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并且比较明确地解释了“三大管理”的主要内容。之后各地法院相继成立了审管办,益阳中院审管办是2005年成立的,我们安化法院审管办是2006年7月成立的。
三、为什么要进行审判管理
为什么进入村世纪之后,我们要把审判管理作为完整的思想形态、完整的管理形态和完整的工作形态提出来呢?主要有以下这么几个原因:
1、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发生了变化
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司法产生于战争年代,解放前是为战争服务的。解放后从建国初期,到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司法机关除镇压、惩治功能外,其他职能几乎不发挥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了,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司法机关一直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即使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仍然是两个方面:一是惩治犯罪;二是调处民间纠纷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价值取向来看,司法权追求的都是个体的价值,即使是我们堂而皇之地说维护国家权益,也是把国家作为一个个体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个观念到了党的十六大有了重大改变和突破,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就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体制建设的目的和价值追求。这时的价值追求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把原来追求个体的价值变成了追求全社会的价值,即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党的指导思想和指导理论的重大突破。公平与正义产生于中世纪之后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是作为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战斗口号提出来的,我们把其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十六大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追求目标,这说明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这种价值追求的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审判工作所依据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
1992年前,我们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一切按计划进行分配,社会的上层建筑只能提出原来的价值要求。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社会才能稳定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使是国有经济,也要通过市场动作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上层建筑必然要随之而变,适应它的发展。
3、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的变化
前些年向同级人大作的报告很简单,简单列出办案数量,判决的人数,调整经济纠纷的数量等等就可以了。但最近几年,除了报告审判情况,还得报告法官队伍情况、思想建设情况、对中央新的政策、新的法律把握情况、内部行政管理情况等,而各级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法院的领导和法院的整体评价目前绝不仅仅是完成了审判任务,案件是不是达到了多少结案率。考核标准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有时可能案件办理情况不在视野范围之列,简单看案件是否引起了多少涉诉信访,地方的中心工作法院配合得怎么样,是不是配合中心工作。评价标准成了全方位和多元化。
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求
过去认为,法官就是国家公务员。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必须按照法官的要求来建设法官队伍,不能按行政首长,行政干部的要求来建设法官队伍,这对审判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不得不把加强审判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采取加强内部审判管理来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发挥司法功能来适应这种需要,这是最快的路子,也是现实的路子。
四、审判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优化办案质量;
2、促进司法公正;
3、提高办案效率;
4、降低诉讼成本;
5、扩大办案效果。
(二)基本任务
1、审判质量管理。
2、审判效率管理,包括流程管理。
3、审判效果管理。
4、审判成本管理。审判工作是有成本的,包括财务成本、时间成本、首选成本和机会成本,审判工作要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审判管理就应当遵循成本管理。
5、审判评价管理。即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审判活动及效果进行评价。
6、审判决策咨询。审判管理占有大量、充分信息,应为院领导、院党组加强对法院工作指导、监督提供指导性意见。
(三)基本职责
1、对各庭局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排位通报。
2、运用统计数据对务庭局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排位通报。
3、通过测评或社会调查对各庭局的审判效果进行评估,并排位通报。
4、为政工建立各部门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绩效档案提供各类数据。
5、定期对各庭局的绩效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6、帮助相对落后部门、个人分析原因,监督其落实改进措施。
7、针对存在问题,草拟提高绩效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8、定期研究审判形势,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向院党组和院领导提出建议。
9、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确认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重大差错,并提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建议。